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实时采集承运车辆、驾驶员运输轨迹信息;
(三)按照规定公开对驾驶员、乘客的派单机制;
(四)按照规定接入车辆、驾驶员,对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进行资质审查,保证线上约定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五)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六)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保护乘客、驾驶员等信息安全,不得窃取、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相关信息;
(七)不得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危害社会稳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
(八)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侵犯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