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