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六十万千米(以车载卫星定位记录数据为准)应当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六十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八年时,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终止为其提供线上服务,经营者应当将网约车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并办理退出经营手续。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