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二节 网约车经营许可第二十条已修改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六十万千米(以车载卫星定位记录数据为准)应当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六十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八年时,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终止为其提供线上服务,经营者应当将网约车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并办理退出经营手续。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