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第十三条已修改巡游车经营者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车车辆经营权。巡游车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变更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巡游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交回原许可机关。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