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申请从事巡游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