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武山县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专项规划;
(二)建立武山旋鼓舞档案及相关数据库,档案及数据信息除依法保密的外,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三)开展武山旋鼓舞的调查、认定、记录、建档等工作;
(四)建立保护传承专家库和工作机制,并组织专家参与武山旋鼓舞的调查、评审、政策咨询等工作。
市、武山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商务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武山旋鼓舞保护传承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