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包括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规划予以认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