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防控巡查机制。违法建设治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防控巡查,发现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查处;街道办事处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并向违法建设治理机关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日常巡查工作。物业服务人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立即向违法建设治理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