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对农村基层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表格填报、责任状签订、相关证明出具、示范创建等工作,减轻农村基层组织负担。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