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