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和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政策,支持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
发展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推进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产教融合,鼓励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
建立乡村人才援助机制,引导优秀教师、医生和科技、法律、文化体育工作者到乡村服务,鼓励、支持、引导离退休人员、工商界人士等参与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鼓励支持政治坚定、事业有成、热爱家乡、信誉良好的本地外出人员返乡参与乡村建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