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农民增收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发展活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受益。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机制,落实对脱贫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帮扶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