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和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是,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临时许可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