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和批准第六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8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