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浙江人大网以及《浙江日报》上全文刊载。

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