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五十一条有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