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开展立法调研,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一)就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征求有关代表的意见;(二)按照代表分专业有重点参与立法工作机制的要求,邀请有关代表全程参与立法调研,听取代表意见;(三)必要时,组织有关代表赴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联络站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四)其他方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