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议意见。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的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的可行性和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