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