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