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