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临时庇护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经费、固定场所、设施设备、专业人员和安全保障措施;

(二)有明确的管理单位;

(三)能够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庇护救助服务;

(四)与公安部门以及其他反家庭暴力机构建立合作与转介机制。

临时庇护场所应当将其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