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受害人救助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反家庭暴力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