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制定或者未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的;

(二)对破坏黑土地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三)未编制或者未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规划的;

(四)实施田长制、林长制、河湖长制,未明确或者未落实黑土地保护责任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质量退化或者被污染的耕地、脆弱耕地、不稳定耕地采取风险管控、修复等措施的;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黑土地调查、监测、评价的;

(八)截留、挪用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黑土地保护资金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