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质量退化或者被污染的耕地、脆弱耕地、不稳定耕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轮作休耕、土壤培肥、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对被污染的耕地采取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推进连片治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