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 组织机构第六十六条有效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