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设立第五十三条有效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