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