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一条

有效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