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二百一十八条有效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百一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