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第一百八十一条有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一百八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