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一百四十五条有效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一)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二)类别股的表决权数;(三)类别股的转让限制;(四)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五)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一百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