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有效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一百四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