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第一百二十四条有效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一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