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设立第一百零五条有效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非货币财产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成立大会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一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