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设立第一百零二条有效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三)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