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条未标注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对《呼和浩特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作出修改修改、废止的决定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24日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