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一章 附则第七十三条有效本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杂粮包括谷子、高粱、大麦、荞麦、燕麦、青稞、绿豆、马铃薯、甘薯等。油料、食用植物油的安全保障工作参照适用本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