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毁坏粮食作物青苗价值五倍以下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