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章 粮食加工第四十五条有效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粮食主销区的企业在粮食主产区建立粮源基地、加工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等,促进区域粮食供求平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