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六章 粮食加工第四十二条有效国家鼓励和引导粮食加工业发展,重点支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发展粮食加工业,协调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保障粮食加工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