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章 粮食生产第二十七条有效国家扶持和培育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生产,鼓励其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现代化水平。国家支持面向粮食生产者的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鼓励和引导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粮食生产集约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