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章 粮食生产第二十一条有效国家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水需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农田水利建设和运行维护,保护和完善农田灌溉排水体系,因地制宜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和地下水超采治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