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二章 耕地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国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在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范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