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毗邻的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海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卫河流域水生态保护、防洪减灾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站点的统筹合理布局和联合监测,实现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