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业发展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完善本行业、本领域信用配套管理制度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履行本行业、本领域信用监管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