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界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界标被移动、损毁、遗失的,应当向所在地外事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解放军边防部队报告,由外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及人为破坏行为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