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监督管理等法定职责或者互相推诿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在陆地国界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