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促进先进材料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依法保护先进材料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公职人员在促进先进材料产业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