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依法保护先进材料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公职人员在促进先进材料产业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