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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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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