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由长湖管理机构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在水体清洗前项规定以外的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